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指受到的损失是得利的人造成的后果。
受损失的人的损失和得利的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来说就是对“不当得利”进行认定时应该严格按照合法性标准来进行认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中,民众、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如果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不过,不当得利跟善意取得是有区别的,如果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人没有义务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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