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性质、法定代表人和名称发生变更,只要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岗位等等均未发生变更的,员工不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公司的性质、股东、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公司被收购等与公司有关的内容发生变更,这些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这些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内容、工作环境以及工资收入,公司是无须向员工进行赔偿的,并且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此时对于公司最好以新公司的名义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变更合同需要赔偿员工吗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一定要赔偿员工。
工作地点、工种等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工种等的,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针对愿意转至子公司工作的员工,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母公司、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子公司,并就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变化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为避免员工向子公司主张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子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与员工另签劳动合同。
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母公司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从根本上避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补偿负担。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员工往往在协商过程中会提出增加工资、交通补助或福利待遇等要求,公司对此应有所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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