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范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知识产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因此,发表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决定是否发表其作品的权利,署名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决定其作品上署名的人名或名称的权利。(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 作 权 中 的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如 何 定 义 ?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指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法律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常常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一起受到保护。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常常被控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权人则主张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著作权市场的健康运作提供了保障。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著作权市场的健康运作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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