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有哪些调整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有哪些调整
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
(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
(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
(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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