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先进行登记申请,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供: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以及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须知
1、房产所有权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表(原件);
(二)郑*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居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借款合同(原件)。
1.2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抵押担保主债权合同(原件)。
1.3个人之间借贷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当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经公正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2、预购商品房的抵押登记(按揭),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欲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原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借款合同(原件);
(七)首付款交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3.1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原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六)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及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原件);
(七)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原件);
(八)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十)借款合同(原件)。
3.2在建工程为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楼盘定位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地产抵押的注销登记
4.1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2经抵押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按揭)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3经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市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4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撤销手续。
5、其他
5.1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的证明文件。
5.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
5.3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证书的领取
(一)身份证明;
(二)委托书;
(三)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凭证;
(四)受理凭证。
7、办证时限
自取得受理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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