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给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造成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的事实。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1)主债权。主债权是主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担保范围的主要内容。从根本上讲,担保的设定是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实现,担保范围的其他内容是从主债权派生而来,从属于主债权。(2)兴趣。
利息主要发生在主债权的标的物为货币时,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益和法定利益都来源于主债权,属于担保责任的范畴。(3)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与履行无关的一种金钱支付方式。(4)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成本。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拍卖费用、通知担保人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的担保范围,有效的协议排除了法定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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