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时间:2024-08-11 10:01:50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确立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首要条件即为该子女尚未成年;其次,这种关系通常需要建立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基础之上;最后,抚养事实需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政府对合法的收养关系给予充分保障。继父母子女关系乃是基于婚姻关系所衍生出的一种亲属关系。在此类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情形:(1)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例如,当生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子女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虽然尚处于未成年阶段,但是并未与继母(父)共同生活,而是选择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度时光,接受他们的抚养教育,此时,继母(父)并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形成了婚姻关系,这是由于生母(父)与继父(母)的婚姻结合所带来的亲属关系。(2)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类关系中的继子女可能尚未成年,或者尽管已经成年,但由于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如仍在学校就读),因此选择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他们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者虽然并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承担了他们生活费、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在亲属关系方面,除了属于姻亲之外,这类关系还被视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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