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同工同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在同一个雇主,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就业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它不同于全日制就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时间不同。标准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一天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可以随时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但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不能缴纳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支付,最长结算支付期限不超过15天。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定期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过,付款期限比全职工作短,即至少每半个月一次,决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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