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当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时,倘若医疗机构或其医护人员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在诊疗活动过程中的受害情况,若出现以下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则可推断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首先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其次是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与其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第三是病历资料被故意遗失、伪造、篡改或是被非法销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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