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房屋租赁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3-30 20:23:07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应当认定为“先租赁后查封”。此时,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执行法院在对该租赁物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时,如果影响到承租人租赁权的行使,对承租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后,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查封后租赁”。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因此,承租人在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后取得租赁权的,不得以其租赁权对抗申请执行人,其主张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一、买卖不破租赁在执行中适用要注意哪些事项?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该原则所保护的合法租赁关系应当满足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在抵押及查封之前等条件。所以要满足该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租赁关系真实性的审查过程中,承租人无书面合同又主张长期租赁的,一般不认可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承租人能够提供书面租赁合同的,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合同习惯,结合当事人陈述、租金支付时间等判断合同签订时间是否真实。

2、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需提供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可以结合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方式、民间交易习惯、租金金额大小、支付凭证等进行综合判断。

3、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在审查租赁关系真实性时,应当审查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未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对该租赁关系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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