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2-08 17:30:10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什么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才能生效,但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纯利益合同或者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法律效力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二、法定代理人和法律代理人的区别

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三、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一、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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