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希望通过网络达成解除合同之目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当事人需向对方发出明确的通知,若选择网路作为解除途径,需要向对方提交电子形式的解约通知书。
一旦当事人依循法律法规主张解除合同意向,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此时,合同自通知抵达对方之时起便自然解除;
同时,如果通知中明确指出债务人如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不能履行责任义务,则合同将自动解除。
对于这一期间未履行其债务的情况,则等到通知载明的保护期结束时,合同将会自动解除。
若对方对解除合同存疑虑,任何一方皆可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司法或仲裁渠道来确认解除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关于合同解除的定义,我们可以理解为,自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一方或两方当事人的意志表达,使得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得以消灭的过程。
就合同终止而言,它指代的是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终止,并导致合同关系实际上面临消失的后果。
尽管从定义上看,二者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消除趋势的效果极其相近,但实际上它们仍存在细微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者所带来的效力各不相同。
合同解除能够向过去产生效力,使合同关系回溯到既往阶段予以消灭,进而产生恢复原始状态的功效。
此外,它还能够向前发展形成力量,也就是说,它不具备回溯过去的效力。
然而,合同终止仅致力于使合同关系消亡,向未来发展产生效力,并不给予恢复原状的机会和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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