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内容,通知内容如下:《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日起一年内开征,应当先行缴纳。这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土地使用者直接取得土地的情况,随着我国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模式的逐步规范,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土地,然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收耕地后,有两种方式办理相应的耕地占用税缴纳。一种方式由当地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作为土地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反映在招拍挂价格中;另一种方式由土地出让方支付。对于后一种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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