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经济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管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
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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