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病历要求
时间:2024-04-13 09:10:05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共同启封。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易成为医患双方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其进行封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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