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是否违反建筑法规:认定与处理
时间:2023-11-07 07:40:09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阳光房搭建属于违规建筑行为,但只要不影响他人且持有房产证证明是自己的,就不算违章。为保险起见,去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保证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下,也会酌情处理。

公共区域的阳光房搭建属于违规建筑行为。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要是搭建在私有部分不影响他人就不算违章建筑,持有房产证并证明该房是自己的,那么也不算违章。为保险起见,去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保证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下,也会酌情处理。

阳光房是否违建

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阳光房在设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防火规范。如果阳光房没有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阳光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露台上,且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周边墙体。如果阳光房设置在周边墙体,且与建筑物的外墙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m,则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另外,《住宅设计规范》第六章第三节也明确规定,阳光房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外墙上,且不应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因此,阳光房在设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防火规范。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如果您对阳光房的设计有疑问,建议咨询建筑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

阳光房搭建属于违规建筑行为,但具体是否违建需要根据其设计是否符合防火规范来判断。建议在设计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如阳光房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露台上,不应设置在周边墙体,且不应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如阳光房设置在周边墙体且与建筑物的外墙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m,则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如对阳光房的设计有疑问,建议咨询建筑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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