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家所面临的风险
1、盲盒购买的宠物是否真如卖家宣传一样
在商事交易中,一般是“一分价钱一分货”,消费者所给付的价款一般决定了商品的质量。价格低廉的“宠物盲盒”是否能买到买家所希望优质健康的动物呢?当然很大概率是不可能的。低价格的宠物很可能没有经过检疫、打过疫苗,身上可能携带大量的细菌,不仅宠物自身面临死亡的风险,买家本人及家人也可能面临感染的风险。
2、弃养宠物可能面临处罚
很多消费者对于“宠物盲盒”都是一时兴起,后续宠物的日常花销都是一个长期的付出。而且弃养宠物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例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弃养宠物可能面临罚款、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二、快递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从事动物运输却未备案,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宠物盲盒”事件中,快递公司并未对动物运输进行备案,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应当检疫却没有检疫动物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运输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且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3、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快递网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卖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面临高额罚款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若未检疫,则按照该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2、寄送禁止寄送或者限制寄送物品的寄件人,可能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寄件人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可能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卖家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是电商卖家难以逾越的规则,面临宠物死亡所带来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可能导致卖家根本违约。提供不符合质量的产品,买家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宠物的死亡负责,并且退还买家的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n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n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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