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宠物盲盒”中通快递及商家被调查,法律明文禁止寄递活物
时间:2021-03-29 16:12:51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涉宠物盲盒中通快递及商家被调查,法律明文禁止寄递活物

成都爱之家动物救助中心基地负责涉宠物盲盒中通快递及商家被调查,法律明文禁止寄递活物志愿者到达发现活物运输车辆的中通快递点时,看到的是大批量的宠物盲盒快递,拆开之后,有些小生命没能等到被解救的那一刻。

被解救的160多只宠物中,现在有42只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他的已经全部送回救助基地,它们的健康状况很不稳定,随时都可能发病,昨天半夜还有几只被送去了医院。

5月3日,从快递盲盒中解救出来的宠物狗已经奄奄一息。涉事货车所属的中通快递成都荷花池分部负责人胡先生称,中通内部规定严禁收寄活物,涉事业务员是新来的员工,其违规接单。

5月6日,记者从成都市邮政管理局获悉,已对快递企业、养殖商邮寄活体猫狗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5月6日下午,记者在多个网上购物平台搜索关键词宠物盲盒、盲盒狗狗等发现,仍有商家售卖活体猫狗,且承诺包邮。专家表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寄递活物,此举同时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对卖家和物流双方,应由动物检疫部门依法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国家法律明文禁止寄递活物

5月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在淘宝等多个网上购物平台搜索关键词宠物盲盒、盲盒狗狗等发现,这些宠物的售价大多在10元至50元的区间之内,虽然每个商品页面会写明狗狗的品种,但店家表示,真实发货的都是两个月左右的混血串串奶狗,颜色、公母都是随机发货,无真实图片和视频。

除了宠物本体的价格以外,在拍下后需要另附包装、消毒、额外疫苗的费用,每家店铺对这部分的收费各不相同,有的店家称再交36元即可发货,有的店家则要再交130元。当新京报记者问及关于宠物所注射的疫苗种类时,多位店家的回复都含煳不清,一店家称打过卫佳,但不能提供打完疫苗的相关证明。

《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那么,就应依法对于整个网购宠物行业实施有效监管。

三、活的动物能快递吗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属于禁寄物品。

类似国家允许养殖、饲养的活体动物寄运,涉及防疫,动物保护的寄运需要出示相关安全证明材料,防护合理的可以收寄。但是,收寄一般不会和一般物品混寄,通常都是专递,费用比较高。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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