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
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渊源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国内立法渊源包括,
(一)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二)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四)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五)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
(一)无形财产权。
(二)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三)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四)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五)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六)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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