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物抵押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属于物权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处分担保物或者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一)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证公司或者是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二)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三)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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