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担保抵押
时间:2023-06-27 15:24:23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反担保抵押的概念为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然后债务人进行反担保抵押的行为,这主要是可以保证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一、转让交定金流程,为什么定金不能反担保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这两种担保方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民法典》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因担保人与债权人间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纵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亦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可见,无论如何设计,也无法将法定的留置权作为约定的反担保措施来使用。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无从具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纵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亦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故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诉讼反担保后债务人有效吗

如果债务人倒闭其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提供的反担保就是有效的,如果是进行破产清算的,反担保可能就是无效的。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三、反担保合同有三方反吗

反担保合同必须三方签字。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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