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5日某公司用张某名下的房产向某银行抵押贷款1000万元,某担保公司做反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存于档案中,办理了他权证,抵押人是张某,抵押权人是某银行,1000万元贷款已发放,担保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将发放的贷款中扣了300万元,现在担保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新的抵押物抵押于担保公司名下,反担保金额是评估的金额正好是300多万元,该公司又以张某名下的另一处房产做抵押,这个反担保抵押可以办理吗?抵押权人可以满额放贷吗?(就是评多少放多少)这种手续如何办理?我们的律师说要把前笔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连同这次的担保合同存于档案中,这样有连惯性。
反担保的程序是: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他们之间为保证担保方式。担保公司和产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你所说的属于银行对外贷款采取了两种担保方式。即保证和抵押。担保公司扣300万元,是为了降低风险。详细规定可见住房置业担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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