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因此,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一、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
1、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
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2、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一种观点认为以上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不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态度。在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二、城市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