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仲裁书认定事实证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办案理想主义。我们认为,客观事实永远只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中得以实现,或者对于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能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打个比喻,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散落满地的碎片,但大多数情况下,你难以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所有的碎片,你也难以重新拼接成为先前一模一样的完好花瓶,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因此,我们说,刑事办案只能是以证据为依据,即以证据事实为依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一个案件中的间接证据往往呈现复数性,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不同类型的法定证据或者某种类型的法定证据数量众多;其次,单个间接证据通常仅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事实有机联系起来方能起到完整的证明作用;再次,单个间接证据在证明力上往往存在瑕疵,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最后,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审判人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形式上相互独立而实质又密切关联的间接证据独立审查、综合判断,剖析间接证据间的逻辑关联,形成证据链条后方可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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