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
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
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收养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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