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委原秘书长张华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其妻姚舒皊受贿一案,由省高院审理后,下达终审判决:维持阜阳市中院刑事判决中对张华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和姚舒皊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四项判决部分;判决张华琪犯受贿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姚舒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所得人民币461.741724万元、美元15485元以及合肥市琥珀东村一套住房及室内家具电器、金佛一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由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姚二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张华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借款为名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姚舒皊在张华琪担任领导职务期间,非法收受张的下属人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华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舒皊系从犯,原判以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为由减轻处罚适当。但考虑其主动交出全部家庭财产等具体情节,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仍尚嫌重。姚舒皊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原判对张华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姚舒皊定罪准确。
全文5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