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可能就会被债权人申请让保证人还钱,这时候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一、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法吗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抗辩权定义是怎样的
抗辩权:是指阻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抗辩权根据是否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抗辩权根据其行使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暂时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抗辩权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条件?
行使先用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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