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权利可以依法主张。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当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担保要求并要求其履行相应职责时,担保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文,主张原始借款人曾对债权人享受过的各种形式的抗辩权,这是担保业务从属性的决定性代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确规定,只要是属于原始借款人拥有的抗辩权,担保人均可据此进行有效的维护。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使初始借款人舍弃了他应享受的这些抗辩权,担保人仍旧有权进行主张。
这是因为这些抗辩权除了是初始借款人所享有的,同时也是法律给予担保人的,因此初始借款人对这些抗辩权的舍弃并不应该影响到担保人的相关权利。
此外,正因如此,担保人才有资格且必须行使相关权力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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