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另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入。
合伙财产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中,不同出资所反映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以现金出资或者明确以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投资者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投资者投资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的,投资者不因投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投资者,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这种共有本质上是一种股份共有,但只有在利润分配、退出、解散、清算等方面才具有现实意义。其他情形,合伙人不得要求按照股份比例分割财产,也不得按照股份比例确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和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数额。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合伙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转让权。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视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无辜的第三人使用。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盈亏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利润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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