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时间:2024-01-05 14:51:36 1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伙财产的归属、利润分配和合伙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等事项。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不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伙人协商决定,无约定则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配。转让财产份额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时,合伙合同终止,除非另有约定或合伙事务不宜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无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办理,若无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或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支付费用和债务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根据民法典,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将导致合伙合同终止,除非另有约定或合伙事务性质不宜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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