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应付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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