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转出
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5.《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粤社保函〔2014〕136号)
办理条件
1、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内/跨省):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2、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出手续。
办理程序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申请人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收函原件)。
3.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省外《同意接收函原件)后,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缴费明细原件)。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申请人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手续(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发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并告知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同意接收函原件。
3.接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或《同意接收函原件后,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待遇转出),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原件)。
所需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时提供的基本资料:
1.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
3、省内转出: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4、跨省转出: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同意接收函原件);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时提供的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网站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
3.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请先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再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详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办事指南;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转出《同意接收函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转出《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单)。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同意接收函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明细单并转出失业保险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链接地址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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