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都可以算作立功:
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限定“他人犯罪行为”的范围,因此,无论他人的犯罪行为是针对第三者实施,还是针对检举者本人实施,均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二、具有立功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条款,目的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从而有利发现犯罪、打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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