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国外定居,承租人不得购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配偶到国外定居而承租户内留有一名同住人的,可在取得承租人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但在国外的承租人不得作为购房人,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若承租户内留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同住人的,须按规定变更租赁户名后,再按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手续办理购房。
一、公租房能不能继承?
公租房不能继承。公租房可以继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住房,专门为中低收入群体租赁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继承和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公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按下列规定确定: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由共同居民协商确定的候选人继续承租;不能协商的,出租人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在共同居民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和其他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购买租赁物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项义务意味着此时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租赁合同。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以保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使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再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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