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出国同住人可否购买该公房
时间:2023-04-22 14:11:37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先生的父亲是离休干部,去年过世。李先生变更为公房的承租人后,与其配偶、母亲居住在原分配给父亲的那套二室一厅的公房内。今年九月,李先生赴日留学,母亲亦准备近期赴美至女儿处定居。如今,看到社区内大多数住户已将公房购买下来,李先生一家亦想把居住的公房买下来,但不知像他们家这种情况能否购买;如果可以购买,是否可以使用已故父亲的职级优惠?为此,李先生来信咨询。

自本市1994年施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以来,每年的规定都会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有关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及优惠政策方面的规定更是逐年放宽。结合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作为承租人的李先生已出国,同住人包括配偶和母亲两人均可作为购房人,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变更租赁户名,也就是在配偶和母亲之中确定一人作为承租人并变更租赁户名后才可按规定购买该公房。

现有政策规定,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时,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如果李先生的母亲想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必须由她作为购房人或者由她和李先生的配偶申请共有产权才能用到相应的职级优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承租人变更为配偶或母亲之中的任何一人,均不影响他们的购房人资格。

考虑到母亲即将赴美定居这一情况,如果购房发生在母亲定居美国之后,那么实际情况同上述所说将截然不同。首先,李先生的配偶在购房时只需取得李先生同意购房的承诺就可按规定购房,无需变更租赁户名。当然,李先生的配偶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享受其去世公公的职级优惠。

关于承租人去国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这种情况,在2000年之前,承租户内一人是不能购买公有住房的;而自2000年开始,新的政策对此予以放宽,规定可以购房,但必须取得国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但国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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