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独立开发了《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等游戏软件。上述软件甲公司均获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登记管理办公室发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些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都取得了不错的销量。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将以上游戏软件名字及说明书加以更改,其后便以乙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楚汉争霸》更名为《刘邦传记》、《战国群雄》更名为《战国历史志》、《魔域英雄传》更名为《丝绸之路》。软件的说明书部分内容基本完全相同,但在甲公司说明书封面上有甲有限公司出品字样,而后者的软件说明书无制作者的署名。
甲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修改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中涉及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本案例主要分析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软件的修改权是指软件权利人享有的对软件进行修改的权利,表现形式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修改的目的多为增加或者删减功能、改变软件的运行环境、适应新的软硬件环境。
软件的修改权属于软件权利人,软件权利人既可以自已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软件的修改权可能为软件权利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任何一个软件作品上市后,一般都需继续进行完善和升级,而这些完善和升级工作均属于对软件的修改。由于只有软件权利人才享有修改权,因此,软件权利人获得了对软件进行升级的权利。这样,软件权利人通过不断推出升级版本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进而从用户手中取得软件的升级产品和换代产品的销售收入。例如,美国微软件公司开发的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已经从Windows1.0版本升级到目前最新的WindowsVisa版,而这些升级开发均是对前一个版本软件的修改。
实践中,很多盗版者为了盗用他人软件,常常会对他人的软件进行修改,包括修改软件的名称、操作界面的版权信息,这种行为是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擅自进行的修改行为,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修改权。
本案中,乙公司将甲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如楚汉争霸》更名为《刘邦传记》、《战国群雄》更名为《战国历史志》、《魔域英雄传》更名为《丝绸之路》。除了软件名称被修改外,乙公司还对甲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的说明书进行了修改,甲公司的说明书封面所印有的甲有限公司出品,而公司侵权软件说明书没有制作者的署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软件文档进行修改,同样也侵犯了甲公司的修改权。综合乙公司的其他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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