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如下信息:
首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抚养;
其次,对于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若其中一方已经实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并且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且没有其他兄弟姐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让该子女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最后,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在做出决定时,除了要考虑他们的意愿之外,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作出最公正合理的判决。
因此,如果您的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下,作为父亲,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机会相对较小;
但是,如果您的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建议您尽可能地提供证据证明您抚养孩子更加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至于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如果能够得到他们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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