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失踪的人的财产能否在宣告失踪期间得到处理
失踪者的财产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和朋友保管。如果没有此类候选人或存在争议,法院应指定托管人。保管人负责管理失踪人员的财产。托管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托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申请更换托管人。被宣告失踪的,财产只能由他人随意处理
如何处理被宣告失踪的公民的重新出现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只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认定该公民已经失踪,没有消息。公民完全有可能返回原居住地或与有关各方取得联系,也就是说,他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知道自己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原审人民法院证明属实的,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保管人的职责终止,财产保管人无权重新管理财产,并负责清理原委托的财产,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仍无消息的,财产保管人有权要求赔偿管理、保护失踪人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保管人的,称为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公民失踪程序。下落不明的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下落不明的人成为失踪人。失踪人员的财产由其财产保管人保管。保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员的财产。因此,在宣布失踪后,托管人可以使用失踪人员的财产来偿还失踪人员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保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失踪人财产的保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的,债权人可以向以保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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