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逃人员能否宣告失踪
在探讨在逃人员是否能宣告失踪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宣告失踪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目的。宣告失踪并非针对特定身份如“在逃犯”的特别制度,而是适用于所有符合一定条件,即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
二、宣告失踪申请条件
要申请宣告失踪,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根据规定,这里的“法律事实”指的是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情况。这里的“2年”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因任何情况而缩短。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存在人身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且申请人必须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宣告失踪法律程序
在满足了上述申请条件后,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宣告失踪的申请:
1.申请书的形式: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同时,申请书应附有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管辖法院的确定:宣告失踪的案件,应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则受理申请并启动宣告失踪程序。
4.公告与宣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果仍未能找到失踪人,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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