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征收时,承包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土地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归承包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并有独立组织生产的权利,经营、处置产品;
(2)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补偿金不会直接分配给农民,补偿金的分配也会根据土地的性质有所不同。如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经实施,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对象就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全体股东。(1)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可以划拨的土地补偿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2)实行统一安置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1)对放弃统一安置的,将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可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实行平均分配。(2)农村土地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统一管理的,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可以划拨的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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