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本市住房
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员工及其爱人、直系血亲,可依照规则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提供材料:
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据等证明材料。
其中,资金来源凭据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包括:
1、员工经过银行转账办法付出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据或流水买卖记载(借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据或流水买卖记载);
2、员工经过银行取现办法付出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据或流水买卖记载;3、员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阐明。
办理流程:
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办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事务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并签署提取承诺书。市公积金中心区办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事务网点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刻通常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越十个工作日。
审阅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阅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与本市单位终止劳作联系的证明;
(3)树立劳作联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出具的已树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关证明(需包括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称号、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行公积金事务网点提出账户搬运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办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会集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办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阅单》,向建-行公积金事务网点提出账户搬运申请。
建-行公积金事务网点审阅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纳账户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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