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标的物
时间:2023-03-19 10:01:09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以根本不存在;合同成立时,合同的标的物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存在;

2、在合同中,承包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制人的特殊需要;在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自行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别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移交给第三,双方不关心标的物的具体性;

3、在销售合同中,买方无权要求卖方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在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定作人同时承担协助义务,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4、承包合同的定作人可以在工作结果完成前随时终止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无权。

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区别

有区别二者区别如下: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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