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时间安排。一般案件需在五个月内进行审理,具体时间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公安机关收到逮捕通知后,两个月内需完成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案件复杂可延长半个月。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需在两个月内宣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个月。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会在五个月左右进行审理,具体的审理时间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公安机关收到逮捕通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依法申请延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限一个月,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案件移送法院后,由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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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描述了刑事诉讼中案件审理的一般流程。案件审理时间因案件情况而异,通常在五个月左右。公安机关需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案件复杂时可延长半个月。案件移送法院后,由法院确定开庭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但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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