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一、转让已抵押房产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反担保的抵押权人灭失怎么办
灭失因表达为抵押物的灭失,而不能说是抵押权人灭失。若在反担保中抵押物发生灭失,若抵押物的灭失发生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那么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应当行使其对抵押财产的保全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增加担保,若抵押权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便可请求反担保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提前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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