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范围有如下内容: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8.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抵押权从属于什么权
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2.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三、抵押权证上的抵押期限
原则上抵押权证上的抵押期限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一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履行期限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7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