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者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著作人外的其他人使用发表权的依据
(一)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为了通过发表权的行使实现有关作品的财产权内容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特别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
(二)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作者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将未曾发表的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和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合法取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则有权依法以展览的方式公开美术等作品原件。而展览权的内容包括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什么是发表权
(一)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公开权,是指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属于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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