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在老家广西宁明县经人介绍,花1.1万元人民币娶了越南籍女子阮某做老婆。但婚后两人并没有住在一起,阮某以打工为由一直在外地。
2014年7月20日晚22时许,凌某到防城区劝阮某跟他回家被拒。于是当晚凌某就在阮某住处附近的旅社开房。
次日早上9时许,阮某以要去南宁办事为由让凌某先回家。凌某想到没能把老婆带回家,不好向家人交代便继续留在防城。
同年7月22日晚20时许,凌某却在路上见到阮某与几个女子逛街,他顿时恼羞成怒,认为阮某一直在以各种理由欺骗他,跟他结婚其实就是为了骗钱,他心生报复,便立即购买了一把砍柴刀,后去到阮某的住处。
此时,阮某正在和被害人冯某、裴某桃、玉某在聊天,被害人裴某井在厕所洗澡。凌某进门后迅速将门关上,阮某见状便对其责骂,凌某听后很愤怒,便拿出砍刀朝阮某的头部、手部、背部等处猛砍数刀,阮某当即倒地。
见此情形,冯某、裴某桃和玉某失控大声喊叫,凌某又拿起砍刀向三人砍去,冯某、玉某当场倒地,裴某桃则跑去房间里躲避。此时,在厕所洗澡的被害人裴某井穿好衣服出来查看时,被凌某砍倒。凌某继续持刀砍向躲避在房间里的裴某桃。砍完人后,凌某将砍刀丢弃在现场后迅速逃离。
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阮某、冯某当场死亡,玉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裴某桃及裴某井受重伤。
2014年11月11日,出逃了四个月的凌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宁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但他辩称,自己之所以杀新娘,是因为当初结婚的钱都是他母亲做农活辛苦攒下来的,阮某拿到钱后就跑走了,中间她还骗了一个山东男人的钱,她到处以结婚为由骗男人的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前述判决,不排除被害人阮氏平有骗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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