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付了首付房子没有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后购房却未将女方姓名列入产权登记中的情形下,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婚后一方父母的出资金额,倘若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了配偶双方的名字,则展示出这笔款项被出借父母视作对夫妇二人的赠与之意,显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能够提供有效凭证来证实此房屋仅作为单方面赠予赠送给自己的孩子。
在产权证仅记有夫妻一方姓名的情况下,此种状况意味着这套房产仅仅是父母对其一方子女的赠与,而非共同财产。
如若双方在此之前已经达成相关协议,则另当别论。
再者,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并由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若无事先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便在产权证上仅列有一人名录,亦然。
最后,倘若婚后夫妻双方均有所投入资金,不论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何方名义之下,无疑皆属于共同财产。
如若夫妻二人已经达成协议,则需根据协议具体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若婚后由夫妻一方向其一方父母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项,且能出具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单方面个人财产,同时,产权证上所列明的也仅为其个人姓名,那么,此房产便可视为其个人财产。
反之,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者产权证上所列明的并非其个人姓名,那么,此房产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二人在此前已达成相关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妻子婚前货款购房婚后是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前购房所涉及的贷款问题,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绝对,具体还要看是由哪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责任,以及在婚后是否存在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
若存在以上情形,应将此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只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独自承担了全部贷款责任,且在婚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经济援助来共同偿还这笔债务,那么该房屋便应被视作该方的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所有。
除非双方事先有过明确的约定,否则任何关于婚前购房所涉及的权益划分都要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