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是否重要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是更重要的管辖规定,区域管辖不得违反一级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惯常居住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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