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包括:(1)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提高侵权赔偿上限。(2)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综合运用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整,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3)加快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应加强
上海市市长韩正昨天下午会见了由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康内莉亚鲁德罗夫—舍费尔率领的代表团一行。
韩正说,上海与德国各城市在各个领域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与汉堡市是交流密切的姐妹城市。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帮助下,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希望未来可以通过更多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这个领域的工作。
康内莉亚鲁德罗夫—舍费尔表示,今年是中德知识产权合作30周年,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增强。上海市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诸多实际的工作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会见时在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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